服务条款

1. 介绍性条款

1.1. 本一般条款与条件(以下简称“条款”)适用于公司 NFO VITAMINS s.r.o.(注册地址:Nad Dalejským údolím 2690/7, Stodůlky, 155 00 Prague 5,识别号:05924219,在布拉格司法部维护的商业登记册中注册,编号 C 273086,以下简称“卖方”)。依据第 89/2012 号法(《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 1751 条第 1 款之规定,本条款规范通过卖方的在线商店在卖方与另一人(以下简称“买方”)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以下简称“购买合同”)所产生或与之相关的双方权利与义务。卖方在网站 www.nfo.com(以下简称“网站”)上运营该在线商店,并通过网站界面(以下简称“商店网页界面”)提供膳食补充剂的商品信息。

1.2. 当拟向卖方购买商品的人为法人,或在订购商品时作为其经营活动或独立职业活动的一部分而行事时,本条款同样适用。

1.3. 与本条款有偏离的约定可在购买合同中另行约定。购买合同中的偏离条款优先于本条款的相应规定。

1.4. 本条款为购买合同的不可分割组成部分。原始购买合同及本条款以捷克语拟定。购买合同可用捷克语或英语签订。

若购买合同建立的法律关系(包括商业条件)包含国际(涉外)因素,双方同意该关系受捷克法律管辖。该约定不影响消费者依据强制性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

1.5. 卖方可变更或补充本条款的内容。此规定不影响在前一版本条款有效期间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

1.6. 卖方联系方式:

  • 地址:Nad Dalejským údolím 2690/7, Stodůlky, 155 00 Prague 5
  • 电子邮件:info@nfovitamins.com
  • 电话:+420 705 717171

2. 用户账户

2.1. 买方在网站注册后可访问其用户界面。买方可通过其用户界面订购商品(以下简称“用户账户”)。如商店网页界面允许,买方也可在未注册的情况下直接通过商店网页界面订购商品。

2.2. 买方在网站注册及订购商品时,须如实、准确填写其所有信息。如有任何变更,买方有义务更新其用户账户中所列信息。卖方视买方在用户账户及订购时提供的数据为准确且最新。

2.3. 访问用户账户须使用用户名与密码。买方须对访问其用户账户所需的信息予以保密。如违反该义务,卖方不对第三人滥用用户账户承担责任。

2.4. 买方无权允许第三人使用其用户账户。如发现访问用户账户所需信息可能被盗,买方应立即通知卖方。

2.5. 卖方可取消用户账户,特别是在买方长期(12 个月)未使用其账户,或买方违反其在购买合同(包括本条款)下的义务时。

2.6. 买方知悉,用户账户可能并非持续可用,尤其因卖方或第三方的硬件与软件设备所需维护之故。

3. 购买合同的订立

3.1. 商店网页界面中对商品的所有展示仅为信息性质,卖方无义务就此类商品订立购买合同。《民法典》第 1732 条第 2 款之规定不适用。

3.2. 拒绝或撤销之权。卖方保留自行决定拒绝接受任何订单、在下单后取消或驳回订单,或在发货前任何时间撤销购买合同之权利,且无须说明理由。在此类情形下,卖方将依据适用法律并且不无故拖延地向买方退还其已支付的全部金额(扣除任何不可追回的成本)。

3.3. 商店网页界面载有商品信息、各商品价格以及与包装和交付相关的费用。本规定不限制卖方在个别协商条件下订立购买合同的能力。

3.4. 买方通过以下方式下单:
3.4.1. 经事先注册后,通过其用户账户;
3.4.2. 在商店网页界面填写订单表格。

3.5. 订单表格主要包含以下信息:
3.5.1. 订购的商品(买方将订购商品“放入”商店网页界面的电子购物车);
3.5.2. 支付商品购买价款的方式、所需的交付方式信息;以及
3.5.3. 与交付相关的费用信息(以下合称“订单”)。

3.6. 在向卖方发送订单之前,买方可检查并更改其在订单中录入的数据,包括发现并更正录入过程中的错误。在买方点击“购买”按钮、同意本条款后将订单发送给卖方。卖方视订单中所列数据为正确;对买方错误录入的数据,卖方不承担责任。

3.7. 发送订单被视为买方之行为,其明确识别所订商品、购买价款、买方身份及付款方式,并构成双方订立购买合同之有约束力要约。订单有效之条件为:填写订单表中的所有必填信息、在网站上了解本条款并由买方确认其已阅读并同意本条款。

3.8. 卖方在收到订单后将立即通过电子邮件向买方(发送至用户账户或订单中所示的电子邮箱,以下简称“买方邮箱”)确认已收悉。该确认送达之时即为购买合同订立之时,买方据此承诺支付货款。卖方将在确认函中同时向买方发送本条款。

3.9. 卖方始终有权根据订单性质(商品数量、购买价款、预计运费),要求买方对订单进行追加确认(例如书面或电话确认)。

3.10. 如通过电话下单,卖方将以书面形式向客户确认其内容,客户收到其同意订单的书面确认时合同即告成立。

3.11. 买方同意在订立购买合同时使用远程通讯手段。买方因使用远程通讯手段而发生的与订立购买合同有关的费用(网络连接、电话费用)由买方自行承担,且该等费用不高于基础费率。

4. 商品价格与付款条件

4.1. 商品价格在商店网页界面中列示,包含增值税及所有相关费用。价格在其显示于商店网页界面期间保持有效。不会基于自动化决策按买方个人进行价格个性化。

4.2. 买方可按此处所示方式向卖方支付购买合同项下商品价格及与交付、包装相关的任何费用。

4.3. 除购买价款外,买方还须按约定金额向卖方支付与包装和交付商品相关的费用。除非另有明确说明,购买价款亦包含与交付相关的费用。

4.4. 卖方不向买方收取订金或类似款项。本规定不影响本条款第 4.6 条关于预付购买价款义务之规定。

4.5. 现金或货到付款时,购买价款在收货时到期。不使用现金支付时,购买价款在购买合同订立之日起 10 日内到期。

4.6. 不使用现金支付时,买方须在支付时注明可变付款符号。于非现金支付下,当相应金额记入卖方账户时,视为买方支付义务已履行。

4.7. 尤其在买方未提供订单的追加确认(第 3.8 条)之情况下,卖方有权在向买方发货前要求支付全部购买价款。《民法典》第 2119 条第 1 款不适用。

4.8. 卖方将就购买合同项下的付款向买方开具税务文件—发票。卖方为增值税纳税人。税务文件—发票将在买方支付商品价款后开具,并以电子形式发送至买方邮箱。

4.9. 若卖方在网站标示商品价格时存在明显技术错误且买方按该价格下单,卖方有权撤销购买合同,且无义务按该明显不正确的价格向买方交付商品。

5. 购买合同的撤销

5.1. 本条所述的撤销合同之可能性仅适用于作为消费者的买方,即在其经营活动或独立职业活动之外与卖方订立合同的个人。

5.2. 买方知悉,根据《民法典》第 1837 条,以下情形(其中包括)不得撤销购买合同:
5.2.1. 交付易腐或保质期短的商品;
5.2.2. 交付依据消费者要求制造或按照其个人需求定制的商品;
5.2.3. 交付因其性质在交付后已不可逆地与其他商品混合的商品。

5.3. 买方并知悉,在基于撤销合同而退货时,处于防护包装内的商品必须置于该防护包装中退回。

5.4. 非属第 5.2 条所述或其他无法撤销购买合同的情形时,买方有权依据《民法典》第 1829 条第 1、2 款,就以远程方式订立的购买合同在收到商品后十四(14)日内撤销,即便无需说明理由。若购买合同之标的为多件商品或多个部件,该期限自接收最后一件商品或最后一部分交付之日算起。若商品在约定期间内定期交付予买方,该期限自首次交付之日起算。撤销购买合同的通知须在本款所列期限内寄送至卖方。

5.5. 买方可使用卖方提供的样本表格(为本条款之附件)撤销购买合同。撤销通知可寄送至卖方的营业地点或注册地址,或寄送至本条款末尾所列之联系方式。但买方亦可通过任何明确声明向卖方表示撤销。

5.6. 依本条款第 5.4 条撤销购买合同时,合同自始解除。商品须在撤销之日起十四(14)日内退回卖方。若买方撤销购买合同,即便因商品之性质不能经常规邮路退回,买方亦承担将商品退回卖方的相关费用。

5.7. 依本条款第 5.4 条撤销时,卖方将在买方撤销之日起十四(14)日内,按收款相同方式向买方退还商品购买价款,包括所提供的最低邮资。卖方亦有权在买方退回商品时或经买方同意的其他方式退还买方的给付且不产生额外费用。若买方撤销购买合同,在买方退回商品或证明其已将商品寄送给卖方之前,卖方无义务退还已收款项。

5.8. 卖方有权单方以其对商品所受损害的赔偿请求,与买方要求返还购买价款之对待给付主张相抵销。

5.9. 在买方收取商品之前,卖方有权随时撤销购买合同。在此情形下,卖方将不无故拖延地以非现金方式将所收款项退回至买方所指定账户。

5.10. 若商品附带赠品交付给买方,则卖方与买方之间的赠与合同系以解除条件成立,即若买方撤销购买合同,关于该赠品的赠与合同即失效,买方有义务将商品及所赠之物一并退还卖方。

6. 运输与交付

6.1. 卖方所提供的商品交付方式可在 www.nfo.com 查询。

6.2. 卖方将在购买合同订立之日起不迟于 30 日内将商品交付给作为消费者的买方,除非另有约定;否则买方有权撤销购买合同,卖方将退还购买价款(包括买方已支付的运费)。对于作为经营者的买方,卖方将在可能的最短时间内交付,但不受任何期限约束。

6.3. 若依据买方的特别要求约定了运输方式,与该方式有关的风险及任何额外费用由买方承担。

6.4. 如依据购买合同卖方须将商品交付至买方在订单中指定之地点,买方有义务在交付时收货。若不收货,卖方将视为买方已撤销购买合同。在此情形下,卖方有权要求买方赔偿与退回未领取商品有关的费用。

6.5. 若因买方原因需要重复交付或以不同于订单中所述方式交付,买方有义务支付与重复交付或其他交付方式相关的费用。

6.6. 买方从承运人收货时,建议检查商品包装完整性,并在发现任何缺陷时立即通知承运人。若包装破损显示有未经授权的拆封迹象,买方无须从承运人处收取该货件。

6.7. 若买方非消费者,则在从承运人收货前须检查商品包装完整性,并立即向承运人报告任何缺陷;应就缺陷制作记录。若未制作记录,该买方丧失因包装破损而产生的权利。买方(非消费者)在收货后应立即检查商品,尤其核对件数及完整性;如有不符,应不无故拖延地(最迟自收货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卖方。该买方须以适当方式记录所发现的缺陷,并将该记录连同缺陷通知一并发送给卖方。

6.8. 对于作为经营者的买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在其收货时或在允许其支配货物之时转移;无论其是否实际收货均然。对于作为消费者的买方,风险在其收货时或其负有收货义务而违反购买合同未收货之时转移。

6.9. 商店网页界面所列与包装及交付相关的费用信息,仅适用于在捷克共和国境内的交付。

7. 瑕疵履行之权利

7.1. 卖方保证买方在收货时商品无瑕疵。特别地,卖方保证商品:
7.1.1. 符合约定的描述、类型与数量,以及约定的质量、功能性、兼容性、互操作性及其他特性;
7.1.2. 适用于买方要求且卖方已同意的用途;
7.1.3. 随附约定的附件与使用说明,包括用户手册。

7.2. 卖方并保证除约定特性外:
7.2.1. 商品适用于该类商品通常使用的目的,亦考虑第三方权利、法律法规或相关行业行为准则;
7.2.2. 商品的数量、质量及其他属性(包括耐用性、功能性、兼容性与安全性)符合同类物通常应有且买方可合理期待之属性,并考虑卖方或同一合同链中其他人所做的公开声明,尤其是广告或标识;除非卖方证明其不知情,或在购买合同订立时该声明已以至少同等方式被修改,或该等声明不可能影响购买决定;
7.2.3. 商品随附买方可合理期待的附件,包括包装、使用说明及其他指引;
7.2.4. 商品之质量或做工与卖方在订立购买合同前提供给买方的样品或样式相当。

7.3. 若卖方在订立购买合同前已单独告知买方某项属性与通常不同,且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明确同意,则本条款第 7.2 条之规定不适用。

7.4. 若买方为消费者,且在所售商品、其包装、随附说明或最迟于购买合同订立时提供之广告中标明了商品在正常使用下维持其功能与性能的期限,则适用质量保证之规定。依据质量保证,如商品不具备保证声明(保修卡)中所载明之特性,卖方承诺在法定瑕疵履行权利之外对买方给予满足;保修卡最迟于交付时交予买方。买方须最迟于保修期内通知属于质量保证范围内的瑕疵。

8. 合同双方的其他权利与义务

8.1. 买方在支付商品全部购买价款后取得该商品的所有权。

8.2. 就买方关系而言,卖方不受《民法典》第 1820 条第 1 款 n) 项所指任何行为准则之约束。

8.3. 卖方基于营业执照获准销售商品。相关贸易办公室在其权限内实施贸易检查。个人数据保护局监督个人数据保护领域。捷克贸易监察局在规定范围内监督包括第 634/1992 号《消费者保护法》在内之法律的遵守情况(经修订)。

8.4. 买方据此承担《民法典》第 1765 条第 2 款所指情势变更之风险。

9. 非诉争议解决

9.1. 由购买合同引发的卖方与买方之间的消费者争议,其非诉解决由捷克贸易监察局负责,地址:Štěpánská 796/44, 110 00 Prague 1,IČO:000 20 869,网址:https:/adr.coi.cz/cs。作为消费者,买方亦可使用欧盟在线争议解决平台以解决购买合同项下之争议:
https://ec.europa.eu/consumers/odr/。

9.2. 在线消费者争议解决的联络点为捷克共和国欧洲消费者中心,网址:https://evropskyspotrebitel.cz/。

10. 送达

10.1. 被收件人拒收、在存放期限内未被领取或被退回为无法投递的通知,同样视为已送达。

10.2. 合同双方可通过电子邮件相互发送一般通信——发送至买方用户账户所示或其在订单中所提供的电子邮箱,或发送至卖方网站所列之地址。

11. 期末条款

11.1. 如本条款之任何规定无效或失效或变得无效/失效,则该无效规定将由与其含义尽可能接近的规定所替代。某一规定之无效或失效不影响其余规定之效力。对购买合同或本条款的任何变更与补充须采用书面形式。

11.2. 与电子商店有关的所有权利,尤其对内容(包括页面布局、照片、影片、图形、商标、标识及其他内容与元素)的著作权,均归卖方所有。未经卖方同意,禁止复制、修改或以其他方式使用电子商店或其任何部分。

11.3. 购买合同(包括本条款)由卖方以电子形式存档,且不向公众公开。若买方希望获得购买合同副本,可联系卖方。

11.4. 本条款的附件包括用于撤销购买合同的示范表格。可在此处找到。(表格链接)

11.5. 卖方联系方式:

  • 收货地址:Nad Dalejským údolím 2690/7, Stodůlky, 155 00 Prague 5
  • 电子邮箱:info@nfovitamins.com
  • 电话:+420 705 717171。

布拉格,2024 年 5 月 1 日